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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民事法律侵权的成因与预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10

新媒体是指不同于报刊、户外、广播以及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四大媒体而言依托于新时代新技术所出现的新型媒体,而新媒体民事侵权就是指新媒体所发布的信息对其他主体的民事法律权利造成了侵害。舆论既可以监督司法也可能会伤害司法,因此新媒体及行业工作者固然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权力,但也要确保他人的相关权利不会受到侵害,因此新媒体如何规避民事法律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是今后每一家媒体公司和每一位媒体人都需要重视的工作。

在新媒体民事侵权的认定中,主要是对新媒体的传播过程进行判定,新媒体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人格、形象以及隐私等造成侮辱、诽谤等负面作用,这些手段都有可能造成新媒体民事法律侵权。例如新媒体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这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若盗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发布不实消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通过这些例子可以发现新媒体任何不严谨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侵权行为,一旦造成了民事法律侵权,那么新媒体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新媒体民事侵权的类型之一是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的含义是信息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所构成的违法行为,《民法典》中也对名誉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审查义务也可以从内容的来源、引发新闻问题的争议点、媒体新闻的时效性、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贬损他人的道德以及审查能力的大小六个标准进行开展,此外《民法典》还对雷同故事名誉侵权以及失实报道可能造成的名誉侵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一种新媒体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绝对权利,新媒体在没有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发表关于他人肖像的人像以及摄影作品的,在有合同的情况下则需要按照合同进行规定解除。因此如果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触犯了法律条文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还有一种类型是著作权侵权,新媒体发布信息可能会对他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产生侵害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新媒体的宣传者大多都是普通百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还不够熟悉,法治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虽然我国悠久的历史给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但也给我国民众的思想中戴上了无形的“枷锁”,民众意识中的一些旧思想还难以消除,缺乏新时代的法治观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也仅仅发展了四十多年,因此民众们特别是新媒体工作者还需要加强自身的守法意识,这也符合当前党中央对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具体要求。缺乏相关的法治意识也导致了新媒体在传播中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法律意识薄弱也成为了导致民媒体民事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媒体在发布相关作品时要考虑到是否会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以及著作权产生侵权,特别是现在一些像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文章时会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并以此来作为营利目的,这就侵犯了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如果文章中的相关观点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了损害,那么也会侵犯到《民法典》所保护的人格权,因此新媒体在发布相关文章或作品时要对作品进行严格审查,删除其中容易造成错误引导的部分,并以此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这也是目前造成新媒体民事法律侵权的重要成因之一。

由于新媒体大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因此相对来说网络侵权的成本较低但是被侵权人进行维权需要较高的成本。我国对侵权纠纷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被侵权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可以实现有效的维权,即使获得了赔偿往往也抵不上维权的成本。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新媒体平台在发布作品或相关信息时经常不会有顾忌,对可能构成的侵权行为也毫不在乎。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对作为媒介的新媒体平台所提供的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信息包括读者以及其他第三人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争议的信息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审查并对有问题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处理,如新媒体平台不及时删除相关争议信息那么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对侵权人以及相应的新媒体平台提起诉讼。因此新媒体平台需对本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作品进行审查并对社会反馈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相较于消极的不闻不问新媒体平台更应该积极处理相关部门的通知以及社会的反馈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新媒体在将篡改后的信息作为素材之前需取得原作者的许可,特别是新媒体大多使用的与网络信息相关的作品、表演或是录音录像等都需要与原作者进行协商。新媒体如果擅自使用具有他人版权的相关作品时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甚至一些新媒体平台通过无水印的作品进行肆意编辑来规避法律风险以及作品使用成本。此外新媒体如需更改他人的作品需要及时通知原作者,并要随时做好应对作者要求删除相关内容的准备。

新媒体在需要使用相关作品作为新媒体素材时,可以积极与原作者进行协商沟通,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费用的支付来合法将原作者的作品作为新媒体的相关素材进行使用,这对新媒体平台以及原作者是一种双赢的举措。作为新媒体平台的运营方可以积极与原作者通过沟通的方式签订相应的合同,或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即使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在发布作品时没法取得原作者的授权,也需要在作品的显著地方对著作进行标注和提醒,并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原作者进行联系。

广告的承接是大多数新媒体平台都会涉及到的业务领域,不论是广告的制作还是广告的传播都是新媒体平台常见的业务项目,因此新媒体在进行广告的承接和推广时要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我国的《广告法》也规定了如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而随意发布,必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除了对广告的资质进行审查,新媒体还需对公司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复印留底,做到合法正规的广告承接和推广,尽量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当广告出现问题时也要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应对审查。

现阶段新媒体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成为了人们获取生活信息的主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民事法律风险也日益明显,因新媒体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新媒体固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无穷的乐趣,但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也要积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民众也需提升自己的权保护意识,让新媒体给社会、民众造福的同时也能维持一个良好的新媒体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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