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出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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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股权可以进行出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二、哪些股权不能进行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四、验资证明的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五、股权出资向公司办理转移手续的步骤


  对于股权所在公司而言,股权的实际缴纳以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变更签署记载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

  对于拟投资公司而言,该项出资的转移需要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如果是公司成立后变更的,则应当签署和记载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

  双方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分别为: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程序为: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以股权出资应当经股权所在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拟投资公司的相关程序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项股权作为出资。

  (三)、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应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办理标注和登记手续。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工商机关应当为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二是拟投资公司,工商机关应当办理拟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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