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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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中止执行的期间;

  四、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五、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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