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危险驾驶罪
(2016)川01刑终151号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缓刑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S6621的红色中华牌小型汽车,行使至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跨线桥三环路辅道下桥处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吴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8.3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吴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辩护意见:
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于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过我所律师的成功代理,法院最终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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