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借条等为据主张还款,法院如何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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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仅能够提供借条,借款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借条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许红明诉陈开达等民间借贷案

  (2011)浙甬商终字第753号

  【案例要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来讲,出借人提供借条,足以认为其已经承担了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的,应当提供可以推翻借条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因此,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仅能够提供借条,借款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借条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二、收据不具有证明借款已交付的当然证明力——周歆焱与康发公司、张亚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8号

  【案例要旨】

  现金借款的履行问题,不能仅凭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三、欠条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孙某诉钟某债务纠纷案

  (2011)甬鄞民初字第323号

  【案例要旨】

  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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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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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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