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是否可以毫无顾忌地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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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三新入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满前三日,单位通知张三说他不符合单位的要求,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但单位无证据证明张三不符合单位的要求。


【本案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方面“试用期内随意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的典型错误。本案中,因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定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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