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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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挂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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