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可以兼得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兼得的规定已经被废止
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行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向交通肇事者索赔,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相关费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见附件一)。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在2007年11月9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明文废止,废止理由是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见附件二)。因此,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不可兼得,工伤待遇必须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一)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的妻子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属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二)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肇事者及其交通事故对你妻子造成的损害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你们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附件五)
(三)根据2006年12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见附件六)。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符合法理与常识
(一)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应该如何调整,多种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各自调整。
同一个行为和事实可以构成多种法律关系,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
(二)被认定工伤却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极不公正。
(三)以人为本,人身损害的多种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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