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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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


  (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苏某姐诉苏某丽、苏某云、潘某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遵循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为例外的逻辑思路进行分析认定。

  案号:(2013)厦民终字第54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陈国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


  (二)对外担保所付的债务并非因日常生活进行的财产处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闵庆岱与山东岱祺物资有限公司、冀金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夫妻一方作出的的对外担保行为若并非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号:(2016)鲁民终54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3


  (三)夫妻一方为任职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担保属于个人担保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姬新民与王方、赵勇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为任职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担保属于个人担保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不相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6)豫01民终12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04


二、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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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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