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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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六、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十、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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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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