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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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的;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的;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而解除的;

  (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而解除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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