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有一方隐匿财产,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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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3686号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仅分割了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房屋归被告所有。离婚前,原告因患脑瘤无法生活自理,对被告的收入,财产情况并不知情。2014年8月,原告偶然了解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置了荣威牌轿车及丰田牌轿车各一辆。经过进一步查证,原告了解到被告离婚时刻意隐瞒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股票账户分割款61588.30元、银行账户分割款25310.10元,合计为86898.40元。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判决:

  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魏雪梅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1年11月8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自愿离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解除夫妻关系,但王某某离婚时隐瞒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我所魏雪梅律师的成功代理,刘某某胜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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