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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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公司因债务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后,亦不予清算,放置不管。但是,却不知道这样放任行为,对公司股东来说风险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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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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