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4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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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


二、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


(一)、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二)、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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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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