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六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比例节点
一、100%
(一)、一致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二、10%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一百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请求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67%(2/3)
(一)、重大事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前述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依此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50%(1/2)
(一)、一般事项数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重大事项外,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对内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接受公司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权对外转让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五、3%
(一)、提出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六、1%
(一)、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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