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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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职权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各自享有11种职权,其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第11项职权均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践中,《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第1至10项职权以及董事会第1至10项职权,属于法定职权,原则上公司不得自行将前述法定职权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予以重新分配,但是,上述法定职权外与公司相关的其他职权,则允许通过章程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进行设定。如《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可由章程具体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各自的法定职权,但对于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法律赋予公司通过章程自行设置、分配的权利。


有权委派多数董事或控制董事会的股东,通常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加强其对公司的控制,则可在法定职权之外,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而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被控股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则应争取限制章程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以免公司完全被控股股东操控。


二、董事会组织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如前所述,董事会的职权设置对股东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董事会决议则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投票通过。因此,董事会组织架构(人数)的设置,对于各股东在董事会决议层面上的博弈,同样至关重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对此,如果是控股股东,为了加强其在执行机构层面对公司的控制,应当促成公司只设执行董事,或者将董事会的人数规模降至最小,这样,便于其通过控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中的多数,进而控制公司;如果是中小股东,则应促使公司尽量增加董事会的人数规模,使控股股东不易控制董事会中的多数,从事避免其在董事会中完全丧失话语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设置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大多均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中小股东在董事选举的过程中话语权相对较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增加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话语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时,才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未实施累积投票制,那么,选举每一位董事时,均按照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投票选举,控股股东通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但是,当实施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而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对此,如果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则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便相应需要支持更多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人选,由此也会分散其手中的投票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实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因此,在股东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应尽量避免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而中小股东则应相应争取实施累积投票制。而在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作为控股股东,则应将董事会的人数规模降至最小,这样才能避免其在选举董事时,手中掌握的选票过于分散而无法选出其支持的人员;相反,中小股东则应尽量增加董事会的人数规模,以便实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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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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