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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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一、如何理解: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一)、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二)、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三)、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二、妨害执行类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不报告类型


(一)、被执行人未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抗拒执行类型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拒不履行类型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六、高消费类型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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