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哺乳期内能不能被解除合同
一、劳动者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行为。
过失性辞退包含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即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该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当前已经修改为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二、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对方提前通知后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且对于处于身体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及年老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上更为强调,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些人更需要社会和用人单位的保护和照顾。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该女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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