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卖淫嫖娼者不触刑,容留者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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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490号


        古往今来,卖淫嫖娼的行为屡禁不止。从嘉庆皇帝修订的《大清律》上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者都是刑罚的对象,而现行刑法却只是将卖淫嫖娼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


【关键词】容留卖淫罪、刑事辩护、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1日16时至22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按摩店”内,容留失足妇女毛某、胡某某与宋某、潘某某、李某、姚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1月11日22时许,民警在“芯欣按摩店”内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该店按摩床下查获未使用过的避孕套31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460元、避孕套31个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谢文强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卖淫,其主观上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所挣的钱是用来为母亲治病,并不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三、容留他人卖淫并没有达到严重情节,客观上只有2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次数少,造成的社会危害小。


四、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带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听取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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