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垫款案 ——一条短信差点使他失去5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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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田某和何某共同借钱给案外人100万元,当时约定两人各借款50万元,何某向田某声称自己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田某能够先行垫付,一个月后归还。何某向田某出具借条一张。后来何某没有按期还款,案外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也没有向田某还款。于是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偿还垫付的50万元借款,何某不仅否认自己当初同意借款,还辩解说田某实际上并没有向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且辩解说田某曾经表示放弃对何某的债权。 根据现有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田某败诉,但有一个重要原因致使田某败诉,法院要求田某提供汇款凭证,田某听从原来代理人的建议随便找一张汇款凭证应付,后来法官审理查明该汇款凭证与借款事实不符,便判决其败诉。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结合田某提供的证据,认为田某的解释更加符合常理,更令人信服,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支付田某45万元欠款。


       律师代理意见认为,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是田某曾经给何某发送的一条短讯:“南京的费用,我一个人担了”,法官将其理解为:田某表示放弃对何某的债权,但田某另有解释:田某和何某曾经在南京合伙投资房地产,后因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田某和何某希望撤回投资,处理此事来回花费的费用由田某承担。但为了印证田某的说法,需要收集双方所有的经济往来信息,根据收集的相关证据,代理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1、田某和何某之间并不是至亲,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田某不会轻易放弃巨额的债权;


2、50万元对于田某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款;


3、在该案件前田某曾经向何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何某收取田某本息52万元。另一次,田某向何某借款20万,在已经偿还10万的情况下,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偿还剩余10万元借款。这些事实都表明田某向何某的短期借款都需要支付利息,且何某仅10万元借款都会要求田某偿还,反过来田某不可能会放弃50万债权。


【律师点评】


       生活中的借款形式多种多样,有现金支付,也有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借款时一定要写欠条,当然更要写明白借款时间、还款期限等内容,如果存在多次借款,一定将每次的借款还款记录对应好,以免对方引用此还款记录来抗辩彼借款事由,如果款项有特定的目的,也应写清楚该目的。田某正是因为在短讯里没有写明白南京的具体什么费用,他一个人担了,才导致产生歧义,差点失去他的50万元债权。所以,对于任何双方合意的法律行为,一定要遵从谨慎的态度,约定好其中的内容,以免造成损失。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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