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评判标准
一、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认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起诉至法院的,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求其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代实际施工人追索工资的,按此条规定处理,但在审理中要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已经结算工程款的,则可由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结算的工资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买卖、租赁纠纷责任主体认定
与建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建筑单位名义从事的买卖、租赁、借贷等相关商事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建筑单位承担。
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事实,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或建筑单位项目部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买卖、租赁等商事交易,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建筑单位承担。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事实,仍同意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与之交易的,其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虽自己签名或盖章,但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系以建筑单位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且有证据买卖、租赁的标的物用于了该建设工程的,构成表见代理,由建筑单位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自己签名盖章并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履行合同的,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由实际施工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出具欠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卖、租赁的标的物确实交到建设工地的,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与建筑单位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建筑单位名义或建筑单位项目部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买卖、租赁等商事交易,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对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以及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的印章、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所购买的材料或租赁的器材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真的等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分析,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三、实际施工人借贷资金的责任主体认定
实际施工人借贷自己进入建筑单位账户的,由建筑单位承担责任。但在审理中,对于进入建筑单位账户的资金要认真审查,核实是否为借贷资金。
实际施工人借贷资金未进入建筑单位账户,直接现金交付实际施工人后,建筑单位否认所借贷资金实际用于工程项目的,原则上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违法所得没收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查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所收取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金额,并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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