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续与不续?这5点你要知道!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需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最好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前与劳动者说明,以便劳动者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
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三种无过错解除的情形下,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才需要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3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需要支付代通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再与其提出续签,若劳动者此时不同意续签,可得到什么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跟劳动者续签的,劳动者拒绝的,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四、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有哪些情形?
(一)、明确降低
1、薪资降低
2、劳动合同期限缩短
3、工作时间延长
4、职务职级降低
5、劳动强度提高
6、劳动纪律更加严格
(二)、曲线降低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降低某个条件,但是变更了一些规则,而如果适用这些新规则,将可能导致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附加条件
给原来的合同条款附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这也属于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
五、劳动合同期满,还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其仍然在继续工作。该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吗?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一)、若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延续的,那么如果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此时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若无特殊说明,则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二)、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自动顺延的约定,那么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容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二倍工资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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