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名嘴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惹上官司
新京报记者今日(10月27日)晚间从知情人处获悉,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经被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这意味着该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只待开庭。今日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主持人郎永淳因涉嫌醉驾被警方控制。随后,北京交管部门证实,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移送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GB19522-2010),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要从重处罚。郎永淳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车从重处罚的标准了,情形不容乐观。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未通过之前,我国刑法仅将有损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无损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约束力,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对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尽管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因为没有重大事故等危险后果的发生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缺乏刑法支持,处罚较轻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很好地诠释了“对自己的放纵,就是对别人的残忍”这句话。
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一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其中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3262起,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前,危险驾驶行为(尤其是醉驾)对交通安全和群众出行带来了影响日益凸显、亟待解决,仅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无法有效的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而法学界和社会大众对增设危险驾驶罪又多持肯定的态度,危险驾驶罪便应运而生。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我国醉酒驾驶行为得到明显遏制,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进一步下降、飙车等追逐竞驶行为也明显得到控制。由此可见,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表示:“根据现有数据统计,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严查酒驾措施加强、群众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酒驾、超速飙车等不良驾驶行为在社会上大大减少,表明通过刑法强制手段约束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法益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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