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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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二、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三、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二)、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四、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五、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诈骗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

六、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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