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
2015年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近年来生产安全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确保生产安全的决心。值得关注的是,在个案公正之外,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全局性把握也日益受到重视。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积极应对严峻生产安全形势、统一和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处罚标准的体现。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何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预防此类故事的发生才是根本目标。仅通过刑事法律发挥作用远远不够,各有关部门应当朝着安全生产规范科学化、精细化、全面化的方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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