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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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有惩罚性规定忠诚协议无效


       (一)、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三)、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四)、“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二、抚养权的协议


       婚前签订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监护权也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


       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


监护权不能依协议约定取消


三、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四、这三种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婚前财产协议须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成立: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效力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在履行。


       (二)、财产协议只能婚前签,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做公证更保险,尤其是在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重要证据作用。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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