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200万女高管被家暴10年,究竟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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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更是救受家暴的男女于水生火热中。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人对家暴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被家暴者也不懂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像近日发生的一起备受关注的事件,一位年薪200万的企业高管提出离婚,原因是丈夫家暴。其丈夫是练习散打的,结婚10多年来,只要丈夫心情不好、夫妻俩闹矛盾或者因家庭问题意见不合,丈夫都会对她拳脚相向。可她10多年一直没有报警,她说家丑不可外扬,怕别人的指指点点,于是忍了十年。在家暴法实施后,她终于鼓起勇气找到律师。她去的时候,身上带了四五个本子,几乎每一本记的都是她的血和泪——老公每一次打她的时间、地点、经历、受伤情况。但由于她没有报警和验伤证明,无法有力证明丈夫对她做出的恶行。好在最后离婚成功,只是她可能需要另花十年来抚平自己的伤口。


       对于上述案例中女高管的遭遇,很多人表示同情,但也有很多人提出批评,认为其早该在她丈夫第一次动手时就反抗,而不是默默承受十年。还有人提出,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家庭可以不离婚,但扪心自问:为了孩子不离婚,孩子同意了吗?


律师看法


       生活中常常出现家庭暴力,不能说只有施暴者有责任,往往被施暴者才是这种暴力延续的根本原因。施暴者行为肯定违法,但被施暴者如果不吭声就是包庇对方的违法行为,从而助长对方又一次实施暴力,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包庇行为其实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如何应对家庭暴力,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于家庭暴力,要增强自我保护手段。


       受害者如果暂时仍然与家庭暴力施暴者共同居住,应准备一些自我保护手段,如在可能遭受暴力时,提前离开住所,避免身处厨房等存在危险物品的空间内,以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对于施暴人骚扰、跟踪、监视等行为,受害者自身也要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防范技能,例如通知亲友、工作单位不要将自己的详细信息告诉施暴者;提高网络账户安全等级,不要在社交网络暴露过多个人信息;随身携带重要身份证件,便于离开被施暴者监控的住所等。


二、被家暴者还可申请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亦不用提供担保。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当事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对于夫妻一方有家暴者,被家暴者不应选择忍气吞声,这样只会助长对方这种违法行为,也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心理阴影,所以被家暴者一定要选择一个强有力有效的方法来制止家暴行为,而这种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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