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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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条文释义】

  

       按照本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如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患的人。确定精神病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法律责任,应当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精神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处于精神病状态的,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之所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是因为其患精神病并由此失去了正确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由自主地实施的。这是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精神病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但由于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主观上不存在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但是,并不是任何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负法律责任。因为不是任何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在任何时候都是一成不变的,有的精神病人在有的时候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人分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贯是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他们是真正的无行为能力人,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他们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就要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了。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就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正处于病态,那就不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并不是完全不管。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被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不得放任不管。

  

       该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案例】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007年1月24日16时许,三渠派出所接三渠镇挡驾桥村王浩西组费顺兴报案称:其妻夏秀英被儿子费超用菜刀挟持在家中,情况很危险。接报后,三渠所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并迅速查明自1月23日17时许,身患精神病的费超(男,23岁)手持菜刀将其母夏秀英挟持在家已近24个小时。经派出所民警施救,夏秀英很快被成功解救,费超也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案例】两起精神病人闹事事件处置的细微区别

  

       3月3日晚,人民所在火车义务协助站春运安全保卫任务时,妥善处置两起精神病人闹事事件,受到了火车站派出所、十堰机务段领导及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赞扬。 当晚10时许,民警在火车站广场维持秩序时,发现一男子神情恍惚,跪在地上,将百元大钞撒满一地,并且嘴里嘀咕着:“我是中国人,我要跟美国人学…….”。执勤民警迅速控制现场局面,将该男子带至火车站派出所进行调查。由于其一直胡言乱语,无法获悉身份,民警从其携带的物品中寻找线索。几经周折,查明该男子叫庹勇(男,17岁,郧县城关人),因家长给其学习压力过大,本人对自己也要求严格,便只身一人携带3000余元到十堰找学校办理转学手续,但学校拒收。庹勇由于身心无法承受巨大压力,诱发急性精神病。查清身份后,民警及时与其父亲庹海婴(男,43岁,郧县烟草公司职工)联系,并买来食物细心照料,直至深夜11时30分将庹勇带回郧县。庹海婴看到钱物分文未少,为了表示其心意感激民警,当场拿出500元送给民警,被婉言拒绝。

  

       深夜11时许,一男子因乘火车时间过长诱发乘车抑郁症。下车后,声称有人抢他钱,在火车站出站口将三名执勤民警咬伤。人民所执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迅速将该男子控制,便于次日凌晨1时,该男子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上述两个案例中,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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