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术却遭医生性侵,医院究竟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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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成都一女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疑被医生注射镇静剂后性侵一事引发关注。当事人27岁,事发于5月10日上午。当天她一个人去做腋下除臭手术,大约被麻醉了一个小时,醒来后发现遭医生强暴。5月23日15时许,成都市双流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双流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医生涉嫌强奸罪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分析】


      一、刑事责任:《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无论该医生是预谋犯罪还是突发性犯罪,该医生都利用了受害人丧失意志的便利条件,实施了加害行为,违背受害人的根本意志进行强奸,已触犯了强奸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损失部分,医院究竟担不担责?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病人单纯就医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是医生的个人行为,但是医生始终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条件,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没有完全脱离医院的监管,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当然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在于受害者向谁主张赔偿。


       三、除上述责任外,该医生还会受到卫生局的相关行政处分、行业协会的处分。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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