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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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双方须自愿离婚;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涉外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4.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照片。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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