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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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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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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