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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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解雇指员工与组织的雇佣关系的非自愿性终止。


二、解雇原因

(一)工作绩效不合要求、行为不当、违反规定、业务水平不合格、不服从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

(二)不服从。这时常是解雇的原因,虽然它比其他解雇原因更难证明。

劳动法关于解雇员工的两条,如下: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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