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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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的限制


一是股份申报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二是限制转让比例。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三是限制转让时间。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这些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其行为只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而不能作出有损公司经营发展的事情,因此,公司法作出上述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上述人员利用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机会从事投机行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上述人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则同时适用有关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定的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一律不得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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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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