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由于合并存续方的登记事项(注册资本、股东等)没有变化,无需办理登记手续,被合并方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双方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合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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