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简介:
10岁女童被生父性侵,生母不闻不问。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女童小玲(化名)父母邵某、王某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此案值得赞赏的有三点:
第一,民政局的做法,表达了政府机关的担当。
第二,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也做得尽职尽责。
第三,尽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铜山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实体法规定,采用特别程序,受理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参照申请确认程序的要求,作出了“法特字”民事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处理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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