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技巧
一、整理收集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结果与认真收集证据密切相关。自准备起诉开始,律师便应在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展开证据搜集工作。
(一)内部收集
律师应多次向负责争议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与工程有关的细节问题。
(二)外部收集
即使委托人相关人员对于本案的材料保管得比较完善,但仍会有部分文件材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因此律师应及时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复印相关证据材料。
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备案文件存在相关的保存期限,过期即可销毁。因此律师及时收集证据将为诉讼证据体系的完成性奠定基础。
律师或者委托人还应及时到城市建设档案馆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使证据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证据收集,最大限度的占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是案件取得巨大胜利的前提保障
二、证据梳理
律师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对证据进行细致地梳理、分析。
(一)黑白合同问题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往往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黑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故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律师应以黑白合同对比为突破口,从中寻找出对委托人有利及不利的信息。黑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白合同相比,存在诸多实质性变更,包括在相同承包范围内,白合同和黑合同的价款存在巨大差异;黑合同和白合同的价款调整方法不同;黑合同和白合同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同;黑合同和白合同的工期不同;黑合同和白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不同等。
律师对于黑白合同之间不同点的认真分析,将使委托人在诉讼中取得了主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有效的利用有利信息,使对方陷于被动地位,这也为委托人在此后进行协商或者调解时增加筹码。
(二)洽商变更问题
关于洽商变更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往往要求承包人在14天内向发包人申报变更洽商价款,但承包人往往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申报,发包人也可能未及时进行审核。因此洽商变更是否按时进行了申报,或者对申报是否及时进行了审核,未及时审核是否视为已经被确认将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三)索赔问题
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28天内向发包人申报了费用及工期索赔报告,发包人要在28天内予以审核。因此是否按时进行了申报,或者对申报是否进行了审核,未及时审核是否视为确认同样会是争议焦点。
关于费用索赔,应与委托人的预算人员进行多次磋商,弄清索赔报告中索赔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关于工期索赔,主要应该确认是否为关键线路,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索赔证据将给发包人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索赔证据都是建立在对监理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基础之上的。
三、利息
案件起诉前,律师应详细计算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利息,为起诉做好充足的准备。
庭审过程中发包人可能会认为预付款利息已过诉讼时效,进度款利息由于其已按时支付了进度款,因此不存在进度款利息,结算款利息由于双方未完成结算故也不存在。
笔者认为,若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结算款利息不应被法院或者仲裁庭支持;关于预付款利息,因为预付款是在整个合同项下的金额的一部分,故在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关于进度款利息,完全要看发包人付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四、表见代理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权限应明确进行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签收或者审核工程往来文件(洽商变更、索赔报告、工程签证、材料报价单等)
承包人对于文件中任何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之外的他人签字,均应证明该人有权力进行签收,且需要证明该人当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是发包人的员工或者受托人,或者承包人证明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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