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一定比老标准赔得少吗
案情:
张某于2012年1月29日到江苏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机床操作工作,2014年7月24日,其在工作时受伤。病情稳定后张某至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5年5月 22日,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锡人社工字[2015]第0604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5年7月15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锡劳工鉴[2015] 01435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为九级伤残。由于和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张某提起仲裁,后又诉讼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分析及判决:
如果张某在6月1日前解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应适用老标准,张某今年59岁,根据老标准的计算方法,其能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3475元【(81.93-59)*4740*0.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个月的地方人均工资即4740元,加上其他各项待遇,其能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2000元左右。如果张某是在6月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能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75000元,加上其他各项,总计为140000元左右。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张某获得的赔偿比按照老标准计算多了28000元左右。
当然,按照新标准计算工伤待遇为140000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劳动合同确实是在6月1日后解除;其二,单位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给张某缴纳了社保的,则上述两项只能赔偿7500元。因为张某所在的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赔偿,张某又是在6月1日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新标准。后经审理,法院依据新标准判决江苏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40000余元。
办案的一点体会:
工伤待遇也可财产保全。由于张某所在单位一直推诿不愿赔偿,为避免将来的执行难问题,笔者在代理张某起诉至法院后果断申请了财产保全,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对张某所在单位的账户资金进行了冻结,此举保证了判决的执行,有力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附:新标准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未缴纳社保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