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妮与星星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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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燕妮定购星星公司开发修建的商品房一套,并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1万元;如陈燕妮不履行该协议或不在2009年4月27日前与星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燕妮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如星星公司不履行该协议,应当双倍返还所付定金。该定购协议另载明:陈燕妮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2009年4月19日,陈燕妮准备与星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便未予签订合同。2009年4月24日、2009年5月13日,陈燕妮相继向星星公司发出两份函件,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决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否则星星公司应退还其定金1万元。星星公司拒绝退还定金。陈燕妮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星星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


【裁判情况】

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的《房产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载明:陈燕妮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燕妮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燕妮单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被拒,致使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星星公司有权依据定购协议的约定和定金罚则拒退定金,遂判决驳回陈燕妮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购房者应慎重签订定购协议。订购协议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处理。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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