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中院院长当庭调解三责险赔17万
12月9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副庭长张云玲、审判员李权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钟某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钟某的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庭认错悔改,对法庭表示感谢。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各方都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是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首次运用。11月26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市保险协会等十四家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为机制建立后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也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同时,天津保监局局长江先学、局长助理罗艳君、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冯志东、市保协会会长高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以及3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保险调解员、2位市人大代表、2位市政协委员、15家中央及本市新闻媒体记者共100余人到庭旁听案件,当事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有关各方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协调沟通机制的认可,有利于共同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该案是天津市一中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一件代表性案例,充分体现了院庭长办理典型案件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该案的成功审结,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建立了工作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同时也为当事人及保险机构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提供了司法借鉴。通过院庭长办案,让精英力量回归审判一线,让院庭长的司法智慧直接体现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让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铁案、精品案,有利于带动法院整体办案水平的提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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