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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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借款纠纷   律师费  连带保证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7日,xx公司与张某某、汇通公司三方签订《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张某某向xx公司贷款2000万元流动资金用于xx公司短期周转,期限12个月,利率和服务费合计为2.5%/月并于每月28日支付;唐某某自愿以家庭资产向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xx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丙方,自愿为xx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4年2月27日汇通公司作出汇保【放】字(2014)第020号放款通知书,载明:“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我公司同意为xx公司在贵处申请的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拾贰个月(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相关反担保手续已落实符合放款条件,请予以放款人民币贰仟万元。”

2014年2月28日,张某某按照约定分两次将2000万元汇入李某的账户,同日,鸿旺公司向张某某出具盖有xx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有李某某签字的收据一张,载明:“交款单位:张某某,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收款事由:借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代xx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27日向张某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和服务费150万元。2014年7月16日,xx公司同意为xx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向张某某提供担保,并向张某某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2013年11月28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xx公司股东蒋某某与吴某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吴某全权代表xx公司所有外联事务及银行、民间(其他金融机构、理财机构)融资贷款所涉的法律事务,并于当日在四川省成都市xx公证处对该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

3.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利息和服务费(以2000万元本金,以2.5%/月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4.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0000000×2.5%×2×50%=500000元;

5.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xx万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四川xx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xx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二、四川xx商贸有限公司向张某某归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四川xx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xx万元;

四、唐某某、xx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荣县xx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融资贷款所涉的法律事务,在四川省成都市xx公证处对该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因此,xx公司、张某某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某收到汇通公司的放款通知书后,将2000万元汇入xx公司指定的账户,xx公司同时也出具了收据。因此,对张某某将2000万元借给xx公司这一事实足以认定。张某某庭审中向法院提交银行清单,证明xx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和服务费共计150万元。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费相关票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xx公司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xx公司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过我所律师成功代理,王某某胜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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