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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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分公司  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鑫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山西四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山西四建公司承建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工程内容为“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主体、初装修及水电安装”,该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项目经理为张某某,合同中承包人签章处加盖了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张某某签了名,同时加盖了李某的印章。

2010年7月15日,发包方通知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进场施工。同日,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某代表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处理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的相关事宜。2010年9月,张某某以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项目部承包人的名义,与怀仁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农贸市场茶叶市场;工程地点:名山县茅河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模板、钢筋、砼、砖胎膜砌筑、脚手架、土方人工回填、砌筑、抹灰、屋面、水泥浆沙楼地面等工程交验的全部工作;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及工程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该合同上加盖了承包人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怀仁公司的印章,张某某、孙某某亦分别在合同上签名。随后,张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与怀仁公司签订了《茅河乡农贸市场、茶叶市场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至97%,并在二个月内付清。余款在一年保修期满一次付清。怀仁公司交纳质保金60万元;在给劳务方支付第一次款项时,应退还30万元,剩余30万元在此项目主体封顶后,全部退还”。

2010年9月29日,张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四川怀仁建筑劳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孙某某交纳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茶叶市场项目劳务保证金小写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怀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因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怀仁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某某及泥工班组负责人魏某某等以民工工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2012年1月5日,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分别与孙某某、魏某某达成了“人工工资发放协议”,与魏某某的协议中载明“泥工班组承包面积21867.5㎡,按图纸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人工费按总承包价2842775元的65%支付1847803.7元,为项目发生零件人工费150120元,现实际支付1407500元,还应支付590423.7元。”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张某某签了名,怀仁公司泥工班组负责人魏某某作为班组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名同意。与孙某某的协议中载明“劳务班组承包面积21867.5㎡,钢筋班组、外架班组、劳务班组按图纸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人工费,已实际支付847294元,还应支付330619.9元”。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张某某签了名,怀仁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作为班组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名同意。2012年1月18日,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孙某某代表劳务班组领取了民工工资5万元,魏某某代表泥工班组领取了民工工资40万元。2013年1月30日,张某某、李某确认尚欠劳务班组孙某某民工工资8万元,尚欠泥工班组魏某某民工工资20万元。2013年1月31日,张某某、李某确认孙某某代表劳务班组领取了民工工资8万元、魏某某代表泥工班组领取了民工工资20万元。总价款加点工再扣去怀仁公司已领的部分,剩余款项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孙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孙某某雅安市茅河乡农贸市场及茶叶市场、劳务、外架、钢筋等人工费共计人民币76278元(大写:柒万陆仟贰佰柒拾捌元正),工程保证金55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正;同年12月28日,张某某向魏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魏某某在雅安市茅河乡农贸市场及茶叶市场泥工班组人工费及点工合计人民币360800元(大写:叁拾陆万零捌佰元正);张某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名。以上款项,经怀仁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由山西四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怀仁公司劳务工程款437078元;

二、由山西四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怀仁公司质保金550000元;

三、驳回怀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9元,由怀仁公司承担3039元,由山西四建公司承担11000元。案件受理费14039元,怀仁公司已预交,在判决生效执行时一并结算。

宣判后,山西四建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怀仁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怀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张某某是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在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同时,山西四建四川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某某代表其处理名山县茅河乡农贸市场及房建工程相关事宜,因此,张某某因该工程项目需要,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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