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新划定事故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5日3时31分许,袁某驾驶某车由温江方向沿光华大道往成都方向行驶至非遗公园大门时,遇邓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左至右沿人行横道横过光华大道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某受伤。同年11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袁某和邓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年12月7日,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邓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
原审第三人联保资阳中心支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联保资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某支付319831.94元;
二、联保资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368.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意见:
在该交通事故中,袁某系闯红灯,邓某某为无证驾驶,虽然交管部门认定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过我所律师对案件充分的论证,结合双方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袁某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最后结合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承担70%、邓某承担30%)推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等责任的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袁某系李某的雇员,袁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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