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子女同意父亲卖了共有房,这交易“作数”吗?
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将共有的房子卖了。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交易无效。昨天,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五十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二老有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这间旧宅就由朱大爷和三个孩子共同继承,房子还是继续租给王某。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立卖房断契,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断契上签了字。孰料,当二儿子得知父亲将大家共同所有的这间房子卖了,立即提出反对。
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与王某解除这笔买卖,可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调解失败后,朱大爷和三个子女一起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二儿子认为,他作为房屋共有人,对这次交易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所以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他要求王某立即腾空退还房屋。
“断契上有朱大爷和他大儿子的签字,而且他们把房屋产权证也给我了,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怎么就不作数了?”法庭上,王某一头雾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是李大娘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本案所涉的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对该房屋均享有份额。在四原告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原告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本案被告王某与原告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立卖房断契)应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王某应腾空该房屋,归还四原告。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