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登记备案
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一、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四、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备注1)
五、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六、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七、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八、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九、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十、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十二、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三、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四、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五、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六、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十七、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十八、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九、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二十、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一、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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