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xx向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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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事故 民事侵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5日上午未知男(男)驾驶车牌不祥的电动自行车沿中和大道一段由北向南方向驾驶行使。10时11分许,未知名(男)驾车行使至中和大道一段与中和大道二段交叉口遇交通信号灯红灯进入路口向左驾驶入中和大道二段的过程中,与沿中和大道一段由南向北行使至中和大道一段与中和大道二段交叉口向右转弯驶入中和大道二段的向XX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向XX及自行车倒地,此时,遇王XX驾驶川AH28T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中和大道二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和大道一段与中和大道二段交叉路口东口掉头后驶入中和大道二段的过程中碾压向XX,造成车辆受损,向XX当场死亡。事发后,未知名(男)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


【责任认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向XX、王X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复核结果】


  受害人亲属对此认定不服提出复议: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详细了解案件过程,通过相关证据,认定原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通过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最终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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