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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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四、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五、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六、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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