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诉卓伟名誉侵权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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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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