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保证书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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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杨某和王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共同买了房子、车子,生活过得有滋有味。然而,不守本分的杨某与别的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发现,为了挽回妻子,杨某向妻子认错,恳求不要离婚。担心口头承诺没用,妻子要求杨某还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本人以后不再与情人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然而,按捺不住的杨某,又与情人偷偷来往。纸包不住火,很快又被王某发现。不再相信丈夫的王某,很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杨某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要求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意见】


  关于夫妻之间的保证书、承诺书或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文强律师提出,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可做如下归纳:


一、关于过错方的事实及过错行为

  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其也是证明对方过错非常有利的书面证据。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前提下,一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建议在约定财产归属,不应当笼统、简单的说净身出户或者全部归对方所有。一方应撰写清楚,包括房产价值及归属,权利义务约定应当明确。建议可以由律师代书。


三、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保证

  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承诺书或者保证书中的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通常会依据案情、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不受承诺书影响。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那么笔者建议,约定应当有明确和具体的数额,且该赔偿数额不能过高。

  概而言之,承诺书等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协议的有效性;但也必须对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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