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为陈xx获得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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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xx与税xx经过网络认识,系朋友关系,2011年税xx与成都首创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368495元,首付款为118495元,此后,陈xx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税xx账户1567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税xx依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应认定合法有效,陈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xx所汇款项被用于购买诉争房屋,也不能证明陈xx、税xx达成了诉争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合意,一审法院对陈xx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陈xx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xx提交了经公证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记录,系陈xx与税xx之间的真实信息往来。在QQ聊天记录与手机短息中多次提出诉争房屋由双方共同投资,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达成了共同投资、共同所有的合意。判决陈xx对诉争房屋享有42%的份额。


【律师意见】


  我所接受当事人陈xx的二审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我所律师向当事人全面、详细了解案情后,并且结合一审败诉的事实,认为需要重点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作出了将当事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时采纳了该证据,最终达到了改判的目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的产权。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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