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与南翔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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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李飞与南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翔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并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房屋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影响时,南翔公司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l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李飞,李飞可以解除合同”。2009年3月,李飞接到南翔公司发出的接房通知后到现场查看,发现开发商将合同上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天然气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遂以房屋结构有所变更,向南翔公司发出“退房声明”。南翔公司不同意李飞退房。李飞将南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


【裁判情况】

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天然气管道从厨房改到阳台是否属于房屋结构的调整及使用功能重大变更。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法院判定,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李飞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故依法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天然气管道安装位置的调整不属房屋结构的变更,购房者不应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具有极强的技术专业性,一般均由具有天然气安装资质的专业安装人员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规划部门和设计部门是不能固定管道位置的。在设计时,天然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此调整不属房屋结构的变更内容。如购房人要求天然气管道必须安装在厨房内,可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作出约定,开发商承诺之后如有变更,购房人可以据约定起诉开发商违约,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的,开发商则不构成违约。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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